公司法的渊源:即公司法的法律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特别公司法:规定特种公司制度的专门法律如:商业银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3、公司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例如,股票发行和管理暂行条例)具有行政色彩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具有规范性的法规,这些法规涉及公司内容的法规)
5、公司法的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的解释文件)和司法解释(对公司法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具有相当的约束力)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说明的法律性文件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对公司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
公司法的地位:
公司法的立法体例:
世界范围内可分为:
公司法的编撰(立法体例)
1. 编入民法(通常是民商合一的国家采取的立法体例,比较少见,如瑞士,债务部分涉及公司法);
2 编入商法(通常是采取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开立法的国家,公司法作为商法典的一个部分,后期将股份部分抽出,作为单行法规进行规定,如大陆法系的国家,德国、法国);
3 制定单行法(英美法系国家英美采用单行的法文的编撰方式)。
我国公司法是作为单行法编撰的
公司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公司法与民法:若民法作为一般法,则公司法则为民法的特别法,即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法对特别法具有总的指导作用,特别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违背一般法的原则,是一般法的进一步深化(民法中的法人制度、代理制度对公司法的组织机构(董事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与证券法:证券法是部门法,公司法调整公司的股票、债券是在发行时进行管理的;证券法则规定公司股票、债券发行以后的交易问题,如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公司法与企业法:公司是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一种,所以公司法可以视为企业法的(包括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等)的一部分 ,企业法的内容是相当宽泛的
国外公司立法:
大陆法系公司法立法:
法国
1673年世界第一部系统编撰的商事立法:商事条例
1807年法国商事法
1867年公司法
1925年有限责任公司法
1966年公司法
德国
商法典
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
1937年股份及股份两合公司法
1965年新股份法
英美法系公司法立法(单行法和判例法)
英国
1856年第一部合股公司法
1929年公司法和1948年公司法
只调整特定公司类型:公司法中规定破产法
美国
公司立法权在各州(标准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
判例法具有重要作用(公司人格否认)
我国的公司立法
清末公司立法,1904年1月颁布《公司律》,这是第一部公司法。共131条,同时借鉴了英国公司法和日本公司法,是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混合产物。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公司法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公司条例》,仿效了日本商法和德国商法。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公司法》,1946年大幅修改,该法几经修改后至今仍在台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