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立法
外国公司法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制定法)
法国:1673年世界第一部规定公司的商事条例
1807年法国商法典(共有209条)
1867年公司法(当时还没有有限责任公司)
1925年有限责任公司法
1966年公司法(戴高乐执政时期)共有509条
德国
商法典(不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法,当时还没有有限责任公司)
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世界上第一部)
1937年股份及股份两合公司法
1965年新股份法(410条)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单行法与案例法)
英国:1856年第一部合股公司法(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929年公司法和1948年公司法(现在的公司法就是以这个为基础的,仅仅是在这个上面再增加一些时代的元素而已)
英国公司法的特点:只调整特定公司类型,一般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类是股东承担有限保证责任公司。后一类是指当公司股东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还行拿出自身的一定财产以偿还债务。另外,公司法中规定了破产有关的事宜,即破产法内含于公司法中。
美国:公司立法在各州(标准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标准公司法,对各州制定各自的立法具有指导作用,但不具有强制力。特拉华州公司法是美国众多州立法中最著名的公司法,因为该法规定的条件相对于其他州而言,更加宽松-----费用少、税收低、优惠条件多。
判例法具有重要作用(如公司人格否认) 这是指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还要求股东承担更多的责任。
我国公司立法
清末公司立法:光绪29年(1904年1月)颁布《公司律》,这是第一部公司法。同时借鉴英美公司法和日本商法,是英美法与大陆法的混合产物。
北洋政府与国民政府的公司立法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公司条例》,仿效了日本商法和德国商法
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公司法》,1946年对其进行大幅修改,仍在台湾使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立法
真正的开端在90年代;1992年《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公司规范意见》
1993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年12月25日,对该法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