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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听课笔记:08

五、格式条款——
1、涵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供电、通讯、保险、客运等。注意的是有些格式条款未必是为了反复使用的。
2、其显著特征是:一、预先制定;二、未与相对人协商;三、是否为了反复使用则可在所不论(但有争议)。
格式条款的提出人一般是垄断性、资源稀缺性的或国家机关等处于强势的一方。
3、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成立的规范: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履行“合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不成立。
合理提示之“合理”:①从形式上看,应当“显著,足以引起相对人注意”; ②需要能使相对人明白其含义;③清晰明白的程度;④提示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即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而不是订立之后;⑤提示的力度:必须能够引起一般人的注意。
企业以公告、告示、通知、声明等文件并非都是合同条款,如果根本不能称之为合同条款的,则不适用格式条款规则。如未来的合同、政府依职权制定的格式条款。但是,政府部门非依法律规定专门为企业制定的格式条款除外。
格式条款如果没有纳入合同或者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已纳入合同的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应视为该条款成立。
格式条款处理规则是,有歧义时,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出人的解释。

六、事实合同:事实合同在理论上能否成立,目前仍有争议。内心意识需表现于外部才能成立合同,即意思外观主义。

第三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形式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应据具体情况确定。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时。①承诺意思实现的情况下,意思实现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②在交错要约的场合,为后一要约到达之时合同成立;③在要约与承诺的场合,以承诺到达的时间,合同成立;④采用数据电文的,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以确认书的签署为合同的成立之时。见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负先合同义务。违者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负合同义务。违者负违约责任。
实践中应注意合同确认书。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成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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