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 讲
一人公司的概念
概念: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或股份)的公司。
类别: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狭义的一人公司)
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各国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和判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
英美国家的判例(英国萨洛蒙Salomon案)
我国立法的态度
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循序、连续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活动。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活正在形成中得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民事(活商事)主体资格。
公司设立性质
单独行为说:各个设立人行为人之间单独的行为,只不过为了共同的目的契合了。需要承担责任时作为设立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责任,是公司法早期的、
契约行为说:契约人之间的对外给付行为,各个行为人对公司的给付行为达成一种协议,不能准确地表达公司的性质。
共同行为说:把公司的设立行为,理解为设立人为达到相同的目的为取得同指的权利而进行的共同的行为。大多数学者承认并接受这种欣慰说。
公司设立的原则
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欧洲中世纪时期公司形成的初级阶段形成的公司设立原则,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国家对此不设干涉。
特许设立主义 :公司设立一般要经过国家元首或特定机构的特别许可公司才能成立。
核准主义(审批主义):公司设立必须经过有关法定行政部门的审批,经过审批后公司才能登记注册成立。加大了公司设立难度。多数国家不再采用。
准则主义(登记主义):公司设立不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只要公司具备了公司法所规定的设立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也履行了公司设立的条件,经过审批部门调查就可以注册成立。多数国家遵循这一原则。
严格准则主义:在准则主义之上发展起来的,比准则主义更为严格。公司的设立条件更为严格,弥补一般的准则主义所容易出现的设立公司时产生的漏洞,是最受欢迎的。
我国:准则主义与和核准主义相结合
具体来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国家的公司法采取准则主义,当然对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得,要经过国家有关机关审批核准以后才能注册登记。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我们国家我们采取核准主义的立法模式,需要先经过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之后,股份公司才能进入登记注册的程序进而成立。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目标和结果。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一个有机联系的自然过程。
区别
发生阶段不同:没有设立就没有成立
行为性质不同:公司的设立是发生在公司的设立人发起人之间是设立人发起人之间对公司的设立达成的私法上的行为,公司成立是发生人发起人与公司主管部门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对设立人的行为的一种确认,是一种公法行为。
法律意义不同:设立行为所展示的是公司设立的过程,公司成立是一种事实。
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过程当中公司只能视为是设立中的公司,通常视为是合伙,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合伙关系,公司成立已经取得法人资格,当事人之间视为公司法律。
有关法律主体的地位不同:设立行为公司还是设立中得公司,公司成立此时的公司已经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