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律师制度
一、律师与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概念
《律师法》第二条:“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资格、任务、组织、活动原则、管理机构、业务范围等有关律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
特征:1、以国家的法治确认为前提;
2、是服务性质,不带有强制性;
3、要明确律师的性质、资格、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
(三)律师制度的沿革
1、律师制度的起源:罗马奴隶制时期
“保护人”:帮助被告参加诉讼的人,一般是被告的朋友或亲人,并且身份显赫。
2、律师制度的确立:近代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确立起来的。
针对封建社会刑诉“纠问式”、“审问式”审判方法,资产阶级提出的辩论式审判方法
针对有罪推定、刑讯逼供资产阶级确立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3、律师制度的发展:随资本主义发展而空前发展
(四)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律师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清末:1906年《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1910年编成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草案,未通过
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制定了《律师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基础
2、新中国
破:新中国从1949年废除《六法全书》开始,1950年取缔黑律师,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立:1950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中首次提出了“合法辩护人”的概念,1956年司法部向国务院呈送报告得到批准《关于确立律师制度的请示报告》。
否:1957整风反右运动,律师制度否定
恢复:1978年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79年《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1996年《律师法》,2001年修改律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