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律师 第四节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正与律师制度2010年版
一、 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享有独立执业的保障,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活动中与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二、 律师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为一定行为和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执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三、 律师的权利
1. 人身权利和庭审责任豁免权
2. 阅卷权
3. 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4. 会见权(刑事案件)
5. 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6. 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
7. 庭审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对法庭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
8. 获取文书副本的权利
9. 代理上诉权(当事人同意或特别授权)
10. 代理申诉、控告权
四、律师的义务:
1. 保守秘密的义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 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3.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义务;
4. 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义务;
5. 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的义务
6.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义务
7. 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8. 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义务;
9. 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义务;
10. 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
11.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义务
12. 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