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
一、共有的定义与特征
(一)共有的定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一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二)共有的特征
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就主体而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有关系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但是,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2、就客体而言,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分割的各个部分由各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独有)。
3、就内容而言,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害。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一般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4、共有为所有权的联合,而非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共有既可以是同一种类型的所有权的联合,如数个集体组织所有权的联合;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所有权的联合,如集体组织所有权与和自然人个人所有权之间的联合。
共有不同于公有。“公有”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公有是指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有财产既可以是公有财产,也可以是私有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公有财产既可以与其他主体共有,也可以独有;私有财产亦然。
二、共有的发生原因
(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即对同一个物具有所有关系的数人,由于具有共同所有的目的、意思而成立共有关系。例如,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以合同约定各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非基于当事的意思而发生
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即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共有关系。大致包括: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未分家的析产前,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共有;两个以上的人对先占无主物、拾得遗失物和发现埋藏物的共有;动产与动产附合、混合且不能区分主物与从俄时,由当事人对混合物和附合物的共有;相邻关系中对疆界线上的设置物的共有等等。
三、共有的分类
从共有的历史形态看,共有包括“共有”“总有”和“合有”三种。其中,“共有”是指按份共有,起源于罗马法。“总有”是指多数人结合的共同体,以团体资格所有物的共有状态。日耳曼法村落共同体的所有形态,就是总有的典型,它是一种团体色彩浓厚的财产所有形态,现在已几乎绝迹。合有是介于共有与总有之间的一种共形态,即现代所称的共同共有。
关于共有的分类问题,各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均视共有为按份共有,并无共同共有的规定。苏俄1964年民法典明确地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不仅“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各有其定义,而且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界限、各自适用的范围都规定得非常清楚。按它的规定,除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为共同共有外,其他的共有均为按份共有。
外国民法中还有准共有的规定,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一般地说,现代各国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规定是专门对所有权的共有状态而言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他物权、知识产权等。因而各国物权法在规定了共有制度以后,大都设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一)按份共有的定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二)按份共有的特征
按份共有具有如下特征:
1、从主体上看,按份共有的主体为两个以上之人,数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并不以团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
2、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份额多的共有人,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多;相反,共有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少。《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不是说各按份共有人分别对共有财产的各物质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是说各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例如,四人按平均的份额共有一头耕牛,就不可能使四人的权利义务各自及于一条牛腿而不及于其他三条牛腿。
4、从内容上看,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在法律或共有协议未作限制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随时都可以要求分出或转让其份额,即解除共有关系。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二、按份共有的效力
按份共有一经产生,即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按份共有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份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内部和外部之分。
(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按份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共有物的管理。共有物的管理,是指为维持共有物的物理机能,进而使其充分发挥社会的、经济的功能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有物的处分。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应有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共有人对其份额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存在于共有物上的应有份额分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有权就其应有份额设立抵押权和质权,有权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抛弃其应有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到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能由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擅自进行。在共有人擅自进行的法律处分行为得不到其他共有追认时,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4、共有物的费用负担。共有物的费用,主要包括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和此外的其他费用。对所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5、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包括共有人就共有人之外的人侵害共有物时所享有的物上请求权和共有人就其他共有人妨害其应有份额所享有的物上请求权。
(二)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三、按份共的消灭
(一)按份共有关系的消灭原因
按份共有关系往往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共有物的灭失。
2、共有物归一人所有。当其他共有人均将各自份额转让给某一共有人时,该共有人则取得共有财产的全部份额,共有关系因此而变成单独所有权关系。
3、协议消灭共有关系。全体共有人就终止共有关系达成一致协议,从而消灭共有关系。
4、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并经裁判分割。
(二)共有物的分割
在按份共有消灭的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护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一)共同共有的定义
共同共有是共有的另一种形式。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同共有的特征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共人的份额。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说,各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由于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因此较之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具有更密切的利害关系。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三)共同共有的发生
从现象上看,共同共有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发生,作为共同共有发生前提的某种共同关系,虽然是由于组成这种共同关系的当事人的意志统一而构成,但发生受这种共同关系支配的共同共有关系,却不是或不完全是由于共同意志而发生。
首先,法律规定某种共同关系的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是共同共有关系发生的基本原因。
其次,除了法律规定是共同共有发生的基本的、主要的原因之外,也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的共同共有。共同意志是共同共有发生的非基本的原因。
最后,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自然事实而发生某种共同关系,并经法律规定产生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的效力
(一)共同共有人的内部关系
共同共有关系基于共同关系而发生,所以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共有财产的处分通常应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否则无效。但是,如依法律规定或依共有人之间的协议,推举某一共有人代表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依法或依协议作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效。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因对共有财产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费用由各共有人平等分担。同时,与按份共有一样,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当共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受到他人非法侵害和有受妨害的危险时,任一共有人均可行使相应的物上请求权,以保全共有物所有权的圆满状态。
另外,共同共有也可以因合同而产生,如果在合同确定了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共有人应按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人的外部关系
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通常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三、我国共同共有的类型
(一)夫妻共有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
(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四)合伙财产
四、共同共有关系的消灭
(一)共同共有关系的消灭原因
共同共有关系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共同共有关系依据下述事实而消灭:婚姻关系消灭;分家析产;散伙;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共有财产被转让或灭失。
(二)共有财产的分割
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他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解体以后,也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
一、相邻关系的定义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之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与相邻不动产密不可分。
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
5、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是根据不动产相邻各方的约定产生的。
二、相邻关系的性质
相邻关系虽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因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从法律性质上说,相邻权属于绝对权而非相对权,是物权而非请求权。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
(三)公平合理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二、土地利用相邻关系
三、铺设管线相邻关系
四、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
五、环境保护相邻关系
六、不动产安全相邻关系
第八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将他人财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二、善意取得的要件
(一)让与人须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人
(二)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三)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所有权
(四)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五)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六)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善意受让人可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二)原权利人在该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归于消灭
四、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物权法》107、108条
第二节 拾得遗失物
一、拾得遗失物的概念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二、拾得遗失物的要件
(一)须为遗失物。须为他人之物、须为动产、占有的丧失非出于占有人的己意。
(二)须有拾得行为
三、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一)拾得人的义务
根据各国民法典的规定,拾得人的义务有以下四项:
1、通知义务
2、保管义务
3、报告及交存义务
4、返还义务
(二)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
2、报酬请求权
3、取得所有权的权利
第三节 发现埋藏物
一、发现埋藏物的概念
指发现埋藏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二、要件
(一)须为埋藏物
(二)须发现埋藏物
(三)须为他人的埋藏物
三、法律效果
(一)发现人取得主义
(二)公有主义(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
(三)报酬主义
第四节 孳息
一、概念
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新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二、孳息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有规定
第五节 先占
一、概念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二、要件
(一)须为无主物
(二)须为动产
(三)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六节 添附
一、概念
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和加工。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二、附合
是指两个以上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三、混合
两个以上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或识别费用过巨的费用。
固体与固体的混合,液体与液体的混合、气体与气体的混合。
四、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