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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听课笔记:04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九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特征有:
(一)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是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
(三)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四)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
(五)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六)用益物权主要是典型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一)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是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的权利,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又称实体物权。担保物权不以对物的实体的利用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是一种价值权。
(二)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用益物权一般为独立物权,表明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它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
(三)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由用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用益物权人取得与实现其权利,即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无时间间隔。担保物权中,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并不能立刻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变价受偿权。
(四)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
(五)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关于用益物权权能的规定:117条、118条
关于有偿取得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第119条
关于用益物权人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第120条、122、123条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功能
一、促进物的有效利用
二、维护物的利用秩序
(一)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模式
(二)规制用益物权变动方式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的沿革
一、外国用益物权的发展
二、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沿革
(一)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用益物权制度的命运
用益物权没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
(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用益物权制度的形成
1、《民法通则》关于用益用权的规定
2、特别法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
林地承包、草原承包、养殖权和捕劳权、水法、土地等。
存在的问题:
第一、生造法律用语,用益物权概念不准确。
第二,用益物权体系杂乱,缺乏严谨的逻辑性。
第三、立法内容过于简单分散,一些重要的用益物权类型被遗漏。
第四,用益物权的独立地位没有确定。
第十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在农民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享有的物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用地为客体的物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设立于国有或集体土地上以农业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有期物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的原则与程序
一、土地承包的原则
1、平等与自愿原则
2、民主协商与公平合理原则
3、集体同意原则
4、程序合法原则
二、土地承包的程序
(一)土地家庭承包的程序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二)其他方式承包的程序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承包期届满
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
3、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依法收回土地
4、农用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
5、承包土地灭失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一)占有权
(二)使用权
(三)收益权
(四)流转权
(五)物权请求权
(六)被依法征用、占用后的补偿权
(七)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解决农村劳动力市场化、社会化问题的需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完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种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
(三)互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转让
(五)抵押
(六)入股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
(一)签订书面合同
(二)鉴证:进行合同鉴证
(三)登记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别规定
(一)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承包地
(二)发包方不得违法调整承包地
(三)保护流转的收益
(四)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争议的解决
(一)协商与调解
(二)仲裁或诉讼
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
(三)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物权。一旦设立,可以对抗土地所有人及第三人,具有物权的各项效力。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以收益为目的。
第三,是以建设用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
第四,是一项有期物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出让合同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因行政划拨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因转让合同而取得
4、因企业破产或合并而取得
5、连同房屋所有权一并转让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
2、使用(开发)权
3、受益权
4、转让权
5、抵押权
6、物权请求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交纳出让金的义务
2、按照规定的用途(开发)使用的义务
3、如期使用(开发)的义务
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义务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使用年限届满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
3、不使用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4、停止使用
5、土地灭失
6、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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