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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听课笔记:05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是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和使用并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1、是一项物权。2、是一种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和使用并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物权。
第二,是一项用益物权。
第三,是以宅基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受到法律的约束。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根据农村集体分配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和受让也是取得方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通过非法受让而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
2、使用(开发)权
3、收益权
4、转让权
5、物权请求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按规划用途使用(开发)的义务
2、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的义务
3、不得违法转让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1、因公益事业需要被收回而消灭
2、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而消灭
3、因宅基地灭失而消灭

地役权
地役权是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的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的存在以权属不同的两处不动产“相邻”为条件
2、地役权是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3、地役权不以占有为要件
4、地役权为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原则上以不作为为内容
建立地役权制度的意义:
1、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有效克服相邻关系的局限性,从而达到对不动产利用的有效调节
地役权的特性:
1、地役权的从属性
2、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类型:
1、作为的地役权与不作为的地役权
2、继续的地役权与不继续的地役权
3、表现的地役权和非表现的地役权
地役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因合同而设立地役
2、以单独行为设立地
因连同需役地一并转让而取得
(二)因时效而取得
(三)因继承而取得
地役权的效力: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
2、进行必要的附属行为与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的权利
3、可以行使基于地役权的请求权
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
2、维护附属设施的义务
3、支付租金的义务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
供役地人的权利
1、共同使用权
2、收取租金权
3、利用场所及使用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供役地人的义务:
1、容忍与不作为的义务
2、分担共用设施的维持费用的义务
地役权的消灭
1、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2、因约定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3、因目的不能而消灭
4、解除地役权合同
5、因混同而消灭
6、因国家征收而消灭
7、因抛弃而消灭
8、因土地灭失而消灭

非典型用益物权
(一)矿业权
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特征:
1、取得主体资格存在严格的资质限制
2、矿业权的取得受到特别法的限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
3、矿业权的客体是附存于矿区或工作区中的矿产资源
4、矿业权的权能具有特殊性
5、矿业权的立法价值本位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6、矿业权一般不存在期限
矿业权的性质
1、矿业权是公法化的私权
2、矿业权是一种资源利用物权
矿业权的物权效力:
1、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
2、矿业权的优先效力
3、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

探矿权
探矿权人的权利:
1、根据勘探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找矿活动的权利。
2、在勘探工作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等勘探设施的权利。
3、在勘探工作区及相邻必经区域通行或运输有关勘探设施的权利。
4、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5、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
6、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探矿人可以自行销售经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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