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物权法》听课笔记:06
《物权法》听课笔记:06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的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的一种他物权,是指权利人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者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所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是以保障债权的清偿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担保物权成立于他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之上。
3、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4、担保物权属于具有担保作用的限制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一)从属性
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转移而转移,消灭而消灭。
(二)不可分性
(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
(四)补充性
三、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一)担保合同的订立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
(三)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
(四)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竞合
《物权法》176条规定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原因有: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概念
也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二)竞合的条件
1、须有两项以上无绝对相斥因素的担保物权存在于同一财产之上的客观现象
2、数个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上须有竞合
3、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实而成立
4、由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两项以上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须能构成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
5、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力上的冲突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功能
一、确保债务的履行
二、促进资金融通和物资流通
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
以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为标准
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和留置性担保物权
以担保物权具有的主要效力为标准
三、有体物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以担保标的是否为有体物为标准
四、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以是否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为标准
五、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以是否属于民法典(物权法)上已规定的类型为标准
六、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以担保物权的发生是否必须登记公示为标准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的概念
一、抵押权的定义、特征与特性
(一)定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以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抵押权是一项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一项有体物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一项非占有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一项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三)抵押权的特性
1、从属性:成立、移转、消灭上的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抵押权人将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锻造为抵押物的代位物并行使抵押权的特性。
三、抵押权的分类
(一)不动产抵押权与动产抵押权:以抵权的标的为标准
(二)法定抵押权与意定抵押权:以抵押权产生原因为标准,我国不存在法定抵押权
(三)一般抵押权与特殊抵押权:以适用的法律规则为标准
三、抵押权的客体
1、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0条规定
2、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
3、须一并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2条规定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设立
1、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债权行为;抵押行为是要式行为
2、抵押权登记
(二)抵押权的让与
二、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抵押权(法定抵押权)
三、基于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一)价值保全权: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即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下,抵押权难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的权利。
(二)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人处分自己的抵押权的权利,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和对抵押权顺位的处分权。
(三)孳息收取权:抵押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收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四)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财产范围包括:抵押物、抵押物的从物、抵押物的添附、抵押物的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
二、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一)占有权
(二)使用权
(三)收益权
(四)处分权

第四节 抵押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如下:
一、因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
1、标的物灭失
2、抛弃抵押权
二、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三、因实现抵押权而消灭
实现抵押权,又称实行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求优先受益的实现而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1、抵押权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实现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第一,关于抵押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的处理。《物权法》第200条规定。
第二,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物权法》第201条。
第三,关于拍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担保法》第56条规定。

第五节 特殊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与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规定:
1、最高额抵押权不得随部分债权转让
2、最高额抵押的变更:物权法205条规定
3、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物权法206条规定
二、财团抵押权与浮动抵押
大陆法系国家有财团抵押权,财团抵押适用特定,标的特殊,财产构成确定,财团抵押成立的公示性。
英美法系的浮动抵押制度。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一并抵押,类似于财团抵押。也有动产浮动抵押的特殊规定。
三、所有人抵押权
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存在的抵押权。
一般情况下不得在自己的物上设立抵押权。但《担保法解释》第77条确定了的所有人抵押权。是一种特殊情况,只有在发生混同的情况下出现。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