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特征与特性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一项担保物权;(质权设立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
2、质权既可以是有体物担保物权,也可以是权利担保物权;
3、质权是一种占有担保物权;(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4、质权兼具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和留置性担保物权的特性。
质权的特性:
1、从属性:质权与被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包括:成立上的从属性、移转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2、不可分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以之担保债权的全部,它不因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让与、质权标的的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二、质权的分类
(一)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以质权标的的类别为标准划分
(二)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以质权的内容为标准划分,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禁止归属质权
(三)民事质权、商事质权与营业质权
以质权所适用的法律的属性为标准划分,我国民商合一,不存在商事质权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特征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该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的特征:
1、动产质权是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2、动产质权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作为公示方法;
3、动产质权担保主债权优先受偿;(目的所在)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最主要的方式)
1、动产质权的设立:取得动产质权的最基本方式;
2、动产质权的让与:动产质权并非专属性的财产权,可依法转让。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1、依时效而取得:我国法律未规定;
2、依继承而取得;
3、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法定质权,我国不存在法定质权);
4、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
(二)动产质权对质押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
2、孳息:一般情况下不是,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代位物
4、添附物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第一,质物占有权。占有性的担保物权
第二,孳息的收取。
第三,质权保全权。
第四,质权处分权。
第五,优先受偿权。
2、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第一,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义务。
第二,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第三,不得擅自转质的义务。
第四,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四)动产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动产出质人的权利
第一,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第二,质物处分权。
第三,返还质物请求权。
第四,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2、动产出质人的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一)因动产质权实现而消灭
1、实现的条件:第一,质权有效存在;第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
2、实现的方法
第一,折价。第二,拍卖。第三,变卖。
(二)因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三)因对质物丧失占有而消灭
(四)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五)因被抛弃而消灭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担保。
权利质权的特征:
1、权利质权为担保物权;
2、权利质权的标的为可让与的财产权利;
3、权利质权是经交付权利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公示而发生效力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分类: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有:债权质权、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帐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债权质权的特别规定:
1、出质人与质权人签定并交付权利凭证
2、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处理
3、应收帐款出质,当事人应当签约并办理出质登记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特别规定:
1、签约并办理出质登记;
2、出质后不得转让;
3、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知识产权质权的特别规定:
1、签约并办理出质登记
2、出质后不得转让;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的概念
一、留置权的定义、特征与特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受清偿为目的,是一种担保物权;
2、留置权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标的;
3、留置权是对留置物的支配权。
留置权的特性:
1、具有私力救济性;
2、具有占有前提性;
3、具有法定担保物权性;
4、具有双重效力性:留置、优先受偿。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发生
一、发生的要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发生的限制与排除
(一)因侵权行为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二)对动产的留置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一、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二、标的物的范围
1、从物
2、孳息
3、代位物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
3、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义务
1、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返还留置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