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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听课笔记:01
第一编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一章 票据概述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具有高度流通性的有价证券。要点如下:
◆票据是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的;支付一定的金额是票据的中心内容和唯一目的;该目的达到,票据关系便消灭。
票据上的金额称为票据金额,或票债金额。
◆可以由自己来支付,也可以由出票人委托第三方来付,如银行。自己支付的,叫付款承诺;第三方来付,叫付款委托。
◆依法签发,即依据票据法签发。因公司债券、国库券、存款单、股票、仓单、提单或抵押单等均非依票据法签发,都不是票据。

二、票据的种类
(一)立法层面:票据种类法定主义。两种立法类型:
1、合并主义(主要是英美法系):汇票、本票、支票。
我国是大陆法系,但票据种类和英美法系一样。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来考虑的。
2、分开主义(如日内瓦统一票据公约缔约国):汇票和本票,把支票看作另外一类有价证券。《票据法》只规定汇票和本票;支票另外制定一部《支票法》。原因在于他们认为支票的经济机能和前两者不同。

(二)我国立法上,具体的票据类型及其主要区别。
1、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本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依据金额是否已经事先印好或定好,分为定额和不定额本票。
定额的有:1000 5000 10000 50000。不定额,金额栏空缺。
◆依据签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
银行本票,如,你交给银行50000块钱,由银行帮你签发50000块钱的本票,收款人由你自已指定,银行从中收取费用。
商业本票,银行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签发的本票。
在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只能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帮你签。
原因在于我国企业的信用不是很理想。签发的企业不讲信用,很容易产生纠纷。这样的立法是否妥当?有人说这是票据法保守的反映。法律不强制票据流通,这和法定货币不一样。支付法定货币给你,你不可以拒收;但是票据,假如你觉得对方没有信用,你是可以拒收的。假如你觉得对方信用不佳,你还照收,那也是你的选择。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银行的信用是否就是比企业的信用好?也不见得。

2、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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