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虽然身处在万万人之上,但其依旧在法律和上帝的管辖之下。
这正是任何人都没超越法律的特权的具体和现实的表述。
衡平法,大法官的脚步,可大可小,富有弹性,多有人性,也有人情。
衡平法上的赎回权。
法者,天地之间人的行为的基准也,居上者奖之,居中者鼓励,居下者必需要罚之。
衡平法院受理案件,不以令状为必要。这就摆脱了国王的约束,司法独立才有了可能。
法治的进步就是这样走过来的。
法的渊源之一,
判例法;
制定法;
习惯:远古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不间断性;
学说。
宪法,英国宪法真是特别,它既是宪政的发源地,又没有宪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