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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听课笔记:02

2、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原来在票据法草案中用的是“指示”而不是“委托”,但是在票据法定稿时用的是“委托”。实际上用指示更加准确一点,如果用委托大家很自然的联想到民法的委托关系(好像出票人是委托人,付款人是受委托人,付款人是以委托人出票人的名义来付款的,但实际上在票据关系中,付款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付款的,他不是以代理人这样的身份来付款的),如果用指示就可以避免这种认识上的误差。这里的委托不要把他和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联系在一起。我们说它委托在票据关系中还可以说得通,它不是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为付款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付款的,而不是以出票人的名义来付款的。
汇票的分类——
根据出票人不同(谁签发汇票),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银行汇票的基本操作方法和银行本票差不多,在实际的经济交易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假如有一个交易,双方约定,货款用银行汇票来支付,比如交易金额1000万,怎么操作呢?一方当事人A 公司将资金缴存银行(叫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签发汇票,交给B公司,同时,银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商业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组织签发的汇票(银行自已不能签发),这里的组织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单纯的个人不可以签发商业汇票,签发商业汇票的必须是组织。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还可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开户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是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商业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是一家银行的商业汇票,通常作为付款人的银行,往往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组织作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比如A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上面记载的付款人是B公司,这样的商业汇票就是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这三种汇票在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上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在经济交往中,在商业活动中,人们对这三种不同的汇票态度是不一样的,有些汇票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有些汇票当事人很愿意接受,差异在什么地方呢?这是因为三种汇票信用度有差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对付款是要负责任的,一般来说,银行的信用还是可以的,这样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人们还是比较愿意接受的;而商业承兑汇票,签发汇票的不是银行,付款的也不是银行,在目前商业信用总体不理想的情况下,如果到时候不肯付款,或者没有付款能力,对持票人来说,就比较麻烦。所以人们不太愿意接受。在实务中,汇票经常使用的也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也有,但是不多见。在刑事犯罪中不法分子也不会花很大的精力去伪造商业承兑汇票,如果伪造了以后,在流通中,人们不肯接受,他的目的就达不到,所以票据犯罪,常常伪造的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而不是商业承兑汇票。
3、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包含收款人)的票据。
根据付款方式不同,将支票分为:
◆现金支票:只能提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使用不能直接提取现金,首先要将票据金额转入到你的账户,然后再填制有关凭证,把款提出来;
◆普通支票:既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转账使用。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原则上以提取现金为原则,如果转账要在支票正面注明,怎么注明,法律未作规定,实务中多为在支票的左上角划2条平行的斜线(划线、斜线、平行线支票)。
划线支票是国外引进的制度,避免发生冒领,只能由银行支付给银行,分为普通划线和特别划线(在两条线之间写上特别银行的名称)普通划线可以转为特别划线,但不能相反。

4、汇票、本票、支票的差异:
(1)付款人不同:这里的付款人指的是票据关系上的付款人,而不是交易交关系上的付款人,交易关系上的付款人可以是票据关系上的付款人,两者可以统一,但往往是不统一的。
如A公司买了B公司的货,在交易关系上,A公司是付款人,为了付款,A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是出票人,把自己的开户银行记载为付款人。票据关系上,A公司不是付款人是出票人,A公司的开户银行才是付款人。在观念上一定要注意,我们讲付款人、收款人都是指票据关系中的,而不是交易关系中的。
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已付款,出票人自己作为付款人;
汇票原则上由第三人付款(即收汇票和即付汇票);
支票由金融机构付款,由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对于本票而言,付款人理所当然的就是出票人,它没有付款人这一栏目,在本票设计上,就没有付款人这一栏;汇票、支票是委托第三人来付款,所以,在汇票、支票的设计上,就有付款人这一栏目,汇票原则上由第三人付款,为什么说是原则上,汇票有例外情况,不是由第三者来付款,汇票由出票人自己来付款,汇票关系中,当事人的典型情况是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这三者是不同的,A公司出票,B公司付款,C公司收款,由不同的三个人来担任三个不同的角色,这叫汇票关系的常态;汇票也存在非典型的汇票关系,叫变态(变更了正常形态)的汇票关系(在这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里面,有一个人来兼任两个以上的角色,可能是出票人自己签发一张汇票,自己作为收款人,这叫做己收汇票,这种汇票在国际贸易中大量存在,比如说,中国的出口商出口一批商品到美国,他要向美国的进口商去收钱,出口商怎么收钱呢,他可能这么做,出口商A公司自己签发一张汇票,他就是出票人,谁是付款人呢,当然美国的进口商B公司是付款人,因为B公司买了A公司的货,那么谁是收款人呢,当然是A公司了,因为B公司买了A公司的货,A公司在出票时把自己记载为收款人,此时,A公司既是出票人也是收款人,然后,A公司就把这张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凭证、单据(如仓单、提单等)交给银行,委托银行把这张凭证传递到美国的某家银行,美国的某家银行收到这些单据以后,就通知美国的进口商,通知进口商你买的这批货已经运来了,你可以来提货了,但是人家有汇票等跟过来了,汇票当中你是付款人,你得把这些款项付掉,我银行才把提单给你,你再去提货,你如果不把款项付掉,我银行不把提单给你,进口商把款项付掉,银行再把提单给他,他去提货,美国的银行收到钱再把款项汇到中国,像这样的汇票就是己收汇票;还有一种是己付汇票,出票人自己作为付款人的汇票,出票人A公司买了B公司的货,但是A公司暂时没钱,一个月以后才有钱,自己出票,自己付款(A公司可以自己签发一张汇票,上面记载B公司为收款人,同时把自己记载为付款人)这就是己付汇票,己付汇票类似于本票,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商业本票,但允许签发己付汇票,这是可以的,但有人就要问,一方面不允许签发商业本票,但现在他变个花样,签发己付汇票就可以了,这有什么意思呢,但实际上,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是付款日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而商业汇票是有一定的付款期(远期的,一定的时候到了,才付),主要是这个方面的区别,我们实际上不承认的是见票即付的商业本票,远期的商业本票通过己付汇票可以达到目的。汇票原则上是第三者来付款,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出票人自己作为收款人或付款人。我国在实务上使用的银行汇票都是己付汇票,签发汇票的银行就是付款人,但实际上会出现我杭州的公司把钱交给杭州的银行,杭州的银行签发了银行汇票,杭州的银行同时就是付款人,可是收款单位B公司是所在地在上海的一家公司,他拿着这张银行汇票到上海的一家银行,上海的这家银行把钱给了B,上海的这家银行叫什么呢,是付款人吗,在银行汇票中,上海的这家银行不叫付款人,叫代理付款人(代付款人来付款的,他和付款人的关系是代理关系,或者叫兑付行);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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