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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听课笔记:03

4、汇票、本票、支票的差异:
(1)付款人不同:这里的付款人指的是票据关系上的付款人,而不是交易交关系上的付款人,交易关系上的付款人可以是票据关系上的付款人,两者可以统一,但往往是不统一的。
如A公司买了B公司的货,在交易关系上,A公司是付款人,为了付款,A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是出票人,把自己的开户银行记载为付款人。票据关系上,A公司不是付款人是出票人,A公司的开户银行才是付款人。在观念上一定要注意,我们讲付款人、收款人都是指票据关系中的,而不是交易关系中的。
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已付款,出票人自己作为付款人;
汇票原则上由第三人付款(即收汇票和即付汇票);
支票由金融机构付款,由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对于本票而言,付款人理所当然的就是出票人,它没有付款人这一栏目,在本票设计上,就没有付款人这一栏;汇票、支票是委托第三人来付款,所以,在汇票、支票的设计上,就有付款人这一栏目,汇票原则上由第三人付款,为什么说是原则上,汇票有例外情况,不是由第三者来付款,汇票由出票人自己来付款,汇票关系中,当事人的典型情况是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这三者是不同的,A公司出票,B公司付款,C公司收款,由不同的三个人来担任三个不同的角色,这叫汇票关系的常态;汇票也存在非典型的汇票关系,叫变态(变更了正常形态)的汇票关系(在这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里面,有一个人来兼任两个以上的角色,可能是出票人自己签发一张汇票,自己作为收款人,这叫做己收汇票,这种汇票在国际贸易中大量存在,比如说,中国的出口商出口一批商品到美国,他要向美国的进口商去收钱,出口商怎么收钱呢,他可能怎么做,出口商A公司自己签发一张汇票,他就是出票人,谁是付款人呢,当然美国的进口商B公司是付款人,因为B公司买了A公司的货,那么谁是收款人呢,当然是A公司了,因为B公司买了A公司的货,A公司在出票时把自己记载为收款人,此时,A公司既是出票人也是收款人,然后,A公司就把这张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凭证、单据(如仓单、提单等)交给银行,委托银行把这张凭证传递到美国的某家银行,美国的某家银行收到这些单据以后,就通知美国的进口商,告诉进口商你买的这批货已经运来了,你可以来提货了,但是人家有汇票等跟过来了,汇票当中你是付款人,你得把这些款项付掉,我银行才把提单给你,你再去提货,你如果不把款项付掉,我银行不把提单给你,进口商把款项付掉,银行再把提单给他,他去提货,美国的银行收到钱再把款项汇到中国,像这样的汇票就是己收汇票;还有一种是己付汇票,出票人自己作为付款人的汇票,出票人A公司买了B公司的货,但是A公司暂时没钱,一个月以后才有钱,自己出票,自己付款(A公司可以自己签发一张汇票,上面记载B公司为收款人,同时把自己记载为付款人)这就是己付汇票,己付汇票类似于本票,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商业本票,但允许签发己付汇票,这是可以的,但有人就要问,一方面不允许签发商业本票,但现在他变个花样,签发己付汇票就可以了,这有什么意思呢,但实际上,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是付款日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而商业汇票是远期的,一定的时候到了,才付,主要是这个方面的区别,我们实际上不承认的是见票即付的商业本票,远期的商业本票通过己付汇票可以达到目的。汇票原则上是第三者来付款,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出票人自己作为收款人或付款人。我国在实务上使用的银行汇票都是己付汇票,签发汇票的银行就是付款人,但实际上会出现我杭州的公司把钱交给杭州的银行,杭州的银行签发了银行汇票,杭州的银行同时就是付款人,可是收款单位B公司是所在地在上海的一家公司,他拿着这张银行汇票到上海的一家银行,上海的这家银行把钱给了B,上海的这家银行叫什么呢,是付款人吗,在银行汇票中,上海的这家银行不叫付款人,叫代理付款人(代付款人来付款的,他和付款人的关系是代理关系,或者叫兑付行);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金融机构。支票:是由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的。(把银行作为出纳)
(2)付款关系有区别。汇票和支票以委托付款为特色。本票以自已担任付款为基础。
(3)到期日不同。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在国际上既有见票即付的,也有远期付款。在我国,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都是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论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都是远期付款。
(4)付款人的付款责任不同。本票一经签发,出票人就承担起付款责任。汇票和支票,出票本身并不导致付款人的付款责任,而仅仅是使他们取得了付款的权限。
汇票中付款人和承兑人是同一个人,付款人如果承兑了就承担起付款责任。银行汇票的签发银行有付款责任,在我国,银行汇票等同于本票。
支票在国外,有与承兑相似的制度叫保付;在国内,没有保付制度,银行在结算过程中遵循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对于空头支票银行不垫付。实行保付制度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


(三)学理上的票据分类:
1、自付证券(本票)和委托证券(汇票和支票)。
2、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根据票据的支付功能进行的划分。作为债务人的信用凭证,反映经济交易当中当事人的信用关系的为信用证券。汇票和本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信用凭证,依托银行信用来进行交易的。支票是纯粹的支付证券。
3、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4、现金票据和转账票据。在我国,由于现金管理制度的存在,现金票据是限制使用的。现金票据只限于签发票据的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使用,否则,只可转账。
5、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指示式票据。根据收款人的记载方式不同的划分。
记名票据指票面上记载特定的人作为收款人。
无记名票据指票面上不记载特定的人作为收款人,收款人栏目空白的,或收款人栏目填写持票人、来人。
指示式票据是指除在票面上记载特定的人为收款人之外,还表示也可以把票据金额付给由这个人指定的人。
在我国规定票据必须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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