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票据的特点(性质)
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表现一定的民事权益。证券上的权益前提是要持有证券,不能与证券相分离。有价证券种类很多,票据只是有价证券中的一类。
根据权利和证券的结合程度来区分,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绝对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不能够离开证券。证券权利和证券是高度紧密结合,证券的做成是证券权利发生的前提。
不完全有价证券(相对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转移和行使以证券为必要,发生不是以证券为必要的。股票和债券是不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以它的完全有价性独成一类。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同时只有票据才是完全有价证券。
二、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发生是基于票据的制成,在票据制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
票据权利不是根据买卖关系来的,而是根据票据来的,买卖合同不一定形成票据关系,没有必然联系。
与设权证券相对的是证权证券(证明某种权利存在的证券,如存单)。
三、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债权。
这种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不同(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区别),故也可以称为特种债权。
四、票据是流通证券
“流通”是针对流通的方法和效果而言的。
就方式而言,票据转让可以采用背书交付,无需通知债权人;
就效果而言,只能把自已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五、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成必须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