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法涵义以及票据法系
一、票据法的涵义
广义上是泛指所有有关票据的规定。
一般是指司法上的票据法,有形式意义(《票据法》)和实质意义(还包括比如《承兑贴现办法》、《挂失止付办法》)。
二、票据法系以及票据法统一运动
十九世纪未二十世纪初,形成了三大法系:
1、法国法系
1807年,商法典规定了汇票、本票;1865年,又制定了支票法。
主要特点是把票据看成运送金钱的工具,而对于票据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手段的功能认识不足;法国当时的票据制度不区分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原因关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反映出一定的不足,1935,法国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公约》对于票据制度进行修改。
2、德国法系
1871年制定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1908年规定了支票,强调票据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手段的功能。
德国票据法的特点是强调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对票据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
3、英美法系
1882年英国制定了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1957年,制定了支票法,支票被看作是特殊的汇票,是对1882年票据法的补充,不是独立的法律。
美国在1897年,制定《统一流通证券法》。
英美立法较晚,重视票据的流通手段和信用手段的功能。强调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与德国法系相同,但英美对票据的形式要求比较灵活。
三大法系的差异对国际贸易是不利的。1930、1931年在日内瓦举行《统一票据法》会议,但草案因二战未被签字实施。
就票据法而言,现存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别。
第二节 票据法的特点、宗旨以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票据法的特点:
1、强行性:不同于民法中其他法律存在很多任意性规范;
2、技术性(非伦理性):不反映善恶判断,不掺杂道德评价,与一般的民商法不一样;
3、具有国际统一性。
二、票据法的宗旨:票据法的基本宗旨是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法的具体制度、规则均是以此宗旨为出发点的。为促进流通,应当简便、迅速,应当使票据的付款具有充分的保障(使社会上的人具有安全感)。
三、票据法在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
从形式层面而言,有些国家放在商法典里面,有的国家单独规定,有的国家放在债法里,本质上票据关系属于私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