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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听课笔记:07

第三章 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第一节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含义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票据金额的支付为中心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票据关系类别
1、票据的付款关系: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法律关系。
主体:当事人一方是持票人, 另一方是付款人。
客体:一定的票据金额。
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责任)。

2、票据的追索关系: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或显难实现时,持票人要求票据上的担保责任人对自已偿还票据金额、相应利息、有关费用的法律关系。
主体:一方当事人是持票人,另一方是票据上的担保责任人。
客体:票据金额、利息、费用。
内容:追索权和偿还义务(责任)。

三、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签发的时候就存在的当事人,他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比如: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和收款人(持票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3个,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加入到票据关系当中来的,他不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比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2、票据权利人和票据义务人
票据权利人有三种情况:出票时的收款人;票据的受让人;原是票据债务人,因对持票人履行了票据义务,取得了票据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力都必须持有票据,因而通常被称为持票人。
票据义务人: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比如:出票、背书。和票据行为人可以通用,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也是相同的。
票据义务人分为:
①票据的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指对持票人负有付款责任的人)。比如:本票的义务人是出票人;银行汇票的义务人是出票人;商业汇票经承兑后的出票人为义务人;支票的付款人不是主债务人。
②次债务人(第二债务人、偿还义务人):最初的责任是担保责任。只有当第一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显难履行义务时,才能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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