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的本意为不是票据关系,但与票据有联系。分为两类:
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直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特点——
1、直接根据票据法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2、不是以票据金额的支付为中心内容;
3、这类关系上权利的行使原则上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二、票据的基础关系(实质关系)
票据法外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受民法的调整。主要解决票据当事人之间为什么会发生票据关系,说明了票据关系的实质内容。
分为——
1、票据的原因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或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之所以收受票据的缘由,如货款、租金、报酬、税款等的支付。
可分为有对价的原因和无对价的原因(如赠与)。
2、票据的资金关系: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补偿关系。资金关系要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或拥有金钱债权或补偿资金(垫付资金、信用资金)。
3、票据的预约关系:授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就票据的收受和记载事项预先所做的约定。
第三节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
彼此独立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两者在法律上是彼此分离的,但又会意外地发生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