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社会关系的除了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
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类:一事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
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必须衡量发展与环境互相制约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要求下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就是为了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