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彼此分离
1、与票据的原因关系——
①只要持有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没有义务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②当票据内容与基础关系的内容不一致的时候,以票据关系为准。
2、与票据的资金关系——
①资金义务人是否提供了资金对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发生影响,出票人即使在无资金的情况下出票,该票据仍然有效;
②出票人即时已经对付款人提供了资金,仍然不能解除对持票人的责任;
③付款人即使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但并不因此而承担付款责任,若汇票已经承兑、支票已经保付,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资金关系,或虽有资金关系,而出票人没有按约定提供资金时,付款人仍然应承担付款责任
3、与票据的预约关系——
①即使没有预约而签发票据、转让票据,该行为是有效的;
②即使票据种类或内容与原来的约定不同的,仍应以签发的票据为准。
二、例外牵连
1、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时,票据债务人可以利用其与持票人之间在基础关系上存在的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2、持票人无对价或者被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三、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的关系
1、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是否并存
以当事人授受票据的出发点不同,分为三种情况:
(1)代物清偿。以新的给付代为原定的给付时,原因债权关系就消失了。
(2)间接给付。这是一种给付的方法,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关系并存。
(3)担保。当票据作为一种担保时,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关系并存。
2、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并存时,权利行使的顺序
(1)如果是间接给付,票据是种支付手段,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票据权利,在没有取得结果时,才可以行使原因债权。
(2)如果是担保,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行使债权形式,效果是一样的。当权利人行使原因债权时,债务人享有票据返还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3、票据债权对原因债权有无证明力
由于票据关系是抽象的,具有无因关系的特点,有票据关系时未必有原因关系;即使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同时存在,但其内容也未必一致。所以,票据当事人不能直接以票据关系去证明原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