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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听课笔记:11
第四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行为概念
1、广义含义是指,所有导致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狭义含义是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的核心是导致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不包括变更和消灭)。
2、票据行为分六种: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保付(导致付款人责任的产生和其他债务人责任的消灭)。出票与背书是所有票据共有的;保付是支票特有的;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保证是汇票与本票共有的
我国规定票据行为有四种:出票、背书、保证、承兑。

二、票据的分类
1、基本的票据行为(原始的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原始创设票据的行为,特指出票;
2、附属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在已经存在的票据上实施的行为。
它与基本的票据行为之间存在效力上的关联,它以基本票据行为形式上的有效为前提,即后续行为的有效以前行行为形式上的有效为前提。基本票据行为在形式上的无效将导致附属的票据行为无效。如果出票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即使在实质上是无效的,附属的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三、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必须以证券的形式做成,否则不发生票据的效力;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抽象性:决定了票据的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票据上有两个以上的行为时,分别发生作用。例外的是,当前行行为形式上有欠缺的将影响后续行为的效力;
5、协同性:所有票据行为都是确保票据得到支付的目的,目的上的协同性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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