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具有以下特点:
1、贯穿全部刑法,且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原则;
2、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解释必须遵守的原则;
3、必须集中体现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刑法立法科学化、严密化;
2、能够保证刑事法律公正;
3、能够限制刑罚权的滥用,确保公民自由和权利不受无端侵犯。
第二节 罪行法定原则
一、基本含义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历史渊源:英国《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1810年法国刑法典确立了罪行法定原则。
3、理论根基: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理论和心理强制说。西方学者认为,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是其真正根基。
4、派生原则与基本要求
派生原则——①排斥习惯法;②排斥不定刑期;③禁止有罪类推;④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基本要求——①罪行法定化;②罪刑实定化;③罪行明确化。
二、立法体现
1、刑法实现了罪与刑的法定化;
2、刑法废止了有罪类推制度;
3、刑法进一步确立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4、刑法进一步完善了罪名规定;
5、在具体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方面增加了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