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地域适用范围,指刑法的效力所及的地域,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刑法的效力问题就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二)原则
1、属地主义(领土原则);
2、属人主义(国籍原则);
3、保护主权或自卫原则;
4、世界主义或普遍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6条1款
1、领土;
2、领水;
3、领空;
4、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5、我国驻外使馆。
适用我国刑法的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
2、香港和澳门地区;
3、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4、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如立法机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