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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听课笔记:05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
对外国人在外国犯罪予以追究的条件是:①侵犯了我国的国家利益或公民利益;②三年以上有期徒刑;③按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犯罪,行使管辖权,条件:①犯罪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②追诉的犯罪是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之内;③追诉的犯罪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④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概念:指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去效力、是否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二、生效时间:颁布时生效;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

三、刑法失效时间:立法机关命令废止;自行失效。

四、刑法的溯及力:对生效前尚未判决或判决尚未发生是否适用的问题。有:①从旧原则;②从轻原则;③从新原则;④从旧兼从轻原则;⑤从新兼从轻原则。我国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

一、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
1、费尔巴哈:权利侵害说;
2、法益侵害说;
3、规范论;
4、文化规范论;
5、义务违反说。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德意志意识形态》“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2、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3、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4、犯罪不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第二节 犯罪的一般特征

一、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定义的类型
1、犯罪的形式定义: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应受惩罚的行为;
2、犯罪的实质定义:从社会属性来下定义。
3、犯罪的混合定义。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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