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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听课笔记:12
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2、将发生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的即遂标准;
3、将发生的某种现实的危害结果作为某种故意犯罪的即遂标准;
4、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
5、将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6、将造成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根据。

四、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
(一)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切结果犯、危险犯的即遂构成中,均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未完成形态中危害结果不是构成要件。
(二)危害结果的作用
1、危害结果影响定罪;
2、危害结果影响量刑:立法上以危害的大小作为设立法定罪行单位和量刑诸情节的根据之一;在司法上,以危害结果作为量刑的标准之一。

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查明因果关系对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应把握以下几个基本点:
1、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统一性:①因果关系的客观性;②相对性;③必然性;④顺序性;⑤复杂性:一因多果;多因多果;一果多因等。
2、刑法因果关系独有特征:①内容的特定性;②法定刑。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形式
(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以危害结果是否有产生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为标准的划分;
(二)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关系的远近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因果关系的地位主要是指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问题。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认定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并非表现为犯罪构成重点一个独立的要件要素。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一、概念和种类
有些犯罪不但要求要有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还要具有一些其他的条件,主要是指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时间:一为明定式,明文规定,如禁猎期;一为隐含式;
犯罪地点:如海关、还防线、犯罪当场等;
犯罪方法:

二、犯罪的时间、方法和地点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可能成为情节内容之一而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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