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神病和醉酒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一)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是指大脑功能紊乱而严重影响主体辨别和控制自己能力的一种非器质性疾病。
分为①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正常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二)醉酒的刑事责任能力:过量饮酒而致一时性精神障碍。一般人有防止饮酒过量,避免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义务。
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病范围,不应负刑事责任。
四、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又聋又哑的人:兼具聋和哑。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要件
一、自然人犯罪的特殊主体与特殊主体要件
出要求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还要求具备特定的身份(特定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成为“身份犯”,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称为“纯正的身份犯”,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量刑情节的称为“非纯正的身份犯”。
二、自认犯罪的特殊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
2、特定职业或行业的从业人员;
3、其他负有特定刑事法律义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