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概念:行为人明知(心理学上属认识方面的因素)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心理学上属意志方面的因素)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特点:
1、认识因素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认识因素,又称意志因素,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乃至结果的辨认。
“明知”包括: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实事的认识。
2、意志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意志,是行为人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分为希望(追求)和放任(无所谓)。
3、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意志因素又是认识因素的发展。
二、犯罪故意类型
(一)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特征。
(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以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特征。三种情形:
1、行为人追求某一危害结果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前者包括对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预见;后者只包括可能发生的预见;
2、意志因素:前者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后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3、成立条件:前者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条件,某些需有危害结果的,则为区分即遂和未遂;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4、与意志因素相联系、意志内容所决定,前者是一种有目的的故意,而后者是无目的的故意。
四、区分的意义
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有利于实践中区分犯罪的危害程度。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