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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听课笔记:14
第一节 票据代理的方式

一、票据代理要明确
1、表明谁是被代理人(单位盖章):表明票据代理是绝对的显名代理,而民法上代理可有隐名代理;
2、表明代理意思(关系);
3、代理人自己在票据上签章。

二、方式欠缺的效果
1、表明了被代理人和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未签章,该行为不成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2、仅仅表明被代理人,票据代理不成立,如果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印章,且有权盖章的,应认定该行为成立;
3、自己签章,但没有表明被代理人,或虽表明被代理人,但没有表示代理意思的,行为有效,但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其可根据实质代理关系向被代理人求偿。

第二节 票据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表见代理

一、票据无权代理的构成
1、应当符合票据代理的形式要求;
2、行为人实质上无代理权;
3、票据行为无瑕疵。
法律效果:无权代理是有效的(不同于民法上的代理),但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与有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的行为相同),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利。

二、票据越权代理:增加了被代理人的票据责任。
1、金额越权:票据金额是票据的中心内容。
法律责任:越权代理人承担权限外责任(按份责任)。
2、其他越权
法律责任:被代理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仍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票据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经追认后就能自始发生效力。

三、表见代理
票据法一般不作特别规定,适用民法相关规定。

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涂销

第一节 票据的伪造
一、含义:以利用票据为目的,无权限而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实质上是签章的伪造。
二、特点:
1、假借他人(可能是实际存在的,也可以是虚构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2、有被伪造人自己实施票据行为的外观;
3、以利用票据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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