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上具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
2、特征:①具有加害性,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②虽然在表象上符合刑法分则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以刑法总则的特别规定评判,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认为是犯罪;③其种类和成立条件原则上由刑法明文规定。大陆法系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二、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种类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还应包括:
1、执行法令的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
3、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意义
1、有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正确把握和掌握犯罪构成的规定性;
3、有利于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节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意义:有利于及时有效抵制不法侵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有利于鼓励公民同不法行为做斗争。
三、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如不存在则属假想防卫,相应地可能构成意外事件或过失犯罪;
(二)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三)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不属于正当防卫。
(四)主观条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五)限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