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刑法总论》听课笔记:20
《刑法总论》听课笔记:20
二、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如不存在则属假想防卫,相应地可能构成意外事件或过失犯罪;
(二)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三)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已故意犯罪论处。
(四)主观条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防卫挑拨或相互斗殴不构成正当防卫。
(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衡量尺度——有效制止说:限度是制止不法行为所必须。
无限防卫权: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概念:防卫行为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定罪:多为过失犯罪,极少数为间接故意。依据过失致人重伤等。
(三)量刑: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