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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听课笔记:21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利益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一)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假想避险;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否则为避险不适时;
(三)必须是迫不得已情况下实施;
(四)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侵袭;
(五)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重要的。

三、避险过当和刑事责任
1、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失的情况。
2、特征:客观上超过必要的限度;主观上有过错。
3、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相同处:
①主观上有正当目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伤害;
②形式上都会给他人或社会造成 一定的损害;
③性质上都是合法行为;
④都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2、区别:
①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自然力、动物等和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只有不法人的侵害;
②行为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针对第三人,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犯罪人本人;
③实施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而正当防卫没有这样的限制;
④对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不同: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否则就为过当,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相等或大与所保护的对象;
⑤对行为主体的要求上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业务、职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而正当防卫没有这样的限制。


第十一章 犯罪的结束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结束形态概述

一、概述
1、概念:故意犯罪的形态,或停止形态,包括未遂、预备、既随和中止。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因客观、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包括犯罪完成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两种基本类型。
(1)犯罪完成形态标志某一犯罪过程的完结,犯罪已完成。是犯罪构成的一般形态,理论上称犯罪既随。
(2)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中途停止,而犯罪未进行到终结。根据停止原因或发展阶段不同,分为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

2、犯罪的发展过程
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施行阶段。
犯罪的预备阶段可有犯罪中止,犯罪的施行阶段可有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二、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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