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和认定标准
1、概念: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全部要件的状态。
2、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是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表现形式
1、行为犯的既遂:是指已施行行为的完成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的情况。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或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如脱逃罪。
2、举动犯的既遂:举动犯是指那种犯罪行为一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告完成的形态。认定的标准在与认定行为人是否已实施实行行为。是行为犯的特殊表现形式,举动犯着手实施既为既遂,而行为犯则要求完成行为。如诬告犯。
3、危险犯的既遂: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
4、结果犯的既遂:法律规定以特定危害结果为犯罪既遂必要条件的犯罪。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停止形态。因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称为预备犯。
二、特征——
(一)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实施了预备,是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所在,后者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2、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二)主观特征:
1、具有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的直接故意;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处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处于预备阶段不是犯罪分子自动终止的结果。
三、表现形式:
1、准备犯罪工具;
2、制造犯罪条件:包括策划活动方案;寻找共同犯罪人;事先调查犯罪地点、被害人行踪、活动规律等;事先排除完成犯罪的障碍;引诱被害人到犯罪现场;筹集犯罪资金;练习犯罪技能;确保犯罪后非法利益的获得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四、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确定预备犯刑事责任时应做以下区分:
1、行为人希望实施的犯罪的性质;
2、区分犯罪预备行为本身的性质;
3、注意综合犯罪预备行为的各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