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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听课笔记:23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概念:
狭义-着手实行犯罪,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未达犯罪既遂。特征:着手实施犯罪;未达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广义-着手犯罪而未达犯罪既遂。把中止包括在其间。特征:着手犯罪;犯罪未达既遂。
我国采狭义说。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此区别于犯罪预备;
2、犯罪未得逞:不具备犯罪既遂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由此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

三、犯罪未遂的种类
1、以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以犯罪行为实际能否完成为标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分工具、手段不能和对象不能)。

四、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我国,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概念: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为犯罪中止。行为人称中止犯。可发生在犯罪的预备中,也可以发生在实施过程中,也可发生在实施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时。

二、特征:
1、有效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三、犯罪中止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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