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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听课笔记:26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概念:两人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态。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和分类标准

1、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分为:
(1)任意的共同犯罪:可由一人实施,也可由两人以上实施的犯罪;
(2)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刑罚分则的规定,一人不能单独实施而只能由两人以上构成的犯罪。
三种表现形式:①对行性共同犯罪(如一方行贿,另一方受贿);②聚合性共同犯罪(人数较多;行为方向相同;行为人参与的形态和角色不同);③集团性共同犯罪。

2、根据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分为:
(1)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后通谋不构成共同犯罪。

3、根据有无分工分为:
(1)简单的共同犯罪;
(2)复杂的共同犯罪:有实行犯、帮助犯等。

4、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分为:
(1)一般的共同犯罪:各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
(2)特别的共同犯罪:各犯罪人之间建立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即有组织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组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又有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之分。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1、分工分类法:以共犯在共同犯罪时的分工为标准进行分类,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2、作用分类法:根据作用大小为标准,分为主犯和从犯;
3、混合分类法:根据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分为正犯(实行犯)、从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二、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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