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
一、罪数的概念和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
二、区分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
禁止重复评价。不允许对同一行为即定此罪又定彼罪。
第二节 一罪的种类
一、单纯的一罪;
复杂的一罪:从数量上看与数罪相似,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处罚时为一罪。
二、实质的一罪:包括——
1、继续犯(持续犯):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危害行为已着手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不法状态在较长时间延续。
徐行犯:行为重复实施违反行为、多次行为量的积累发生质的改变从而构成犯罪。
2、想象竞合犯(结果竞合犯):一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而该行为与不同危害结果的分别组合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特点:①行为只实施了一种危害行为,行为本身无法分开做作数行为看待;②造成数种刑法意义上的结果;③行为人对数结果分别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④一行为与不同危害结果的分别组合触犯不同的罪名。
3、法条竞合(法条在外延上的交叉重合):构成犯罪构成的刑法条文之间的重合,造成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更多条文的情形。
类型:①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之间的竞合(如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②狭义法条与广义法条的竞合(116-119条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与放火罪等的竞合);③总体法条与局部法条的竞合(受贿罪与各种故意渎职罪)。
处理原则:①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