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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听课笔记:30
第二节 定罪的原则和方法
一、定罪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定罪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侦察机关、检察机关需遵守的准则。
1、依法定罪原则;
2、平等公正原则;
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4、协调统一原则:本地与外地法院定罪的统一;注意历史的一致性;
5、疑罪从宽原则。

二、定罪的方法
是指人民法院、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形成自己的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认识过程中应遵循的方式、方法。
1、演绎推理的方法;
2、辩证分析的方法;
3、定量分析的方法。

第三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和定罪

一、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与实际的法律规定发生偏差。
即影响到罪与非罪,也可能影响既遂与未遂,也对定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与定罪
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应受何种处罚发生错误。分为:①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其自己认为构成犯罪(假象犯罪、幻觉犯);②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而其认为不构成犯罪的;③对应定何种罪名或应判什么刑罚发生认识错误的。

三、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客体的认识错误与定罪:①现场存在某种受刑法保护地社会关系,行为人认为不存在而实施了对这一社会关系的危害行为;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实际未在现场,不影响犯罪构成,应以未遂论处;③意图侵犯某种客体,但因认识错误而侵犯另一客体;
2、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包括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对象的认识错误;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目标认识错误),对定罪不发生影响;
3、对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与定罪: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不构成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构成过失犯罪;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所采用的方法、手段、工具能够产生危害结果,而实际上不能产生危害结果,成立相应的犯罪未遂;
4、对行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与定罪:一般不影响罪过的性质。①认为自己的行为已发生预期的结果,而实际未发生的,构成未遂;②认为自己的行为未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而实际上该结果已发生,不影响故意的成立;③行为人预期危害结果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而实际上结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只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产生了其预期结果以外的结果;④⑤⑥

第四节 危害行为的情节与定罪
一、定罪情节的概念:
危害社会行为的情节,分为影响定罪的情节(定罪情节)和影响量刑的情节(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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