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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听课笔记:31
第四节 危害行为的情节与定罪
一、定罪情节的概念:
危害社会行为的情节,分为影响定罪的情节(定罪情节)和影响量刑的情节(量刑情节)。

二、定罪情节在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1、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
2、情节严重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定罪情节的内容
1、涉及犯罪主观方面的,如动机、目的、犯罪后的态度、罪过程度的大小等,如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
2、涉及犯罪客观方面的,如行为的手段、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时空和环境条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如虐待罪的相关规定;
3、涉及犯罪主体方面的,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及是否有前科等,如201条偷税罪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就是犯罪的刑法后果,即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遭受国家定罪、量刑的后果。其特征是:
1、刑事责任的严厉性;
2、刑事责任的专属性:犯罪人对受害人的责任非为刑事责任,为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的刑事性;
4、刑事责任的平等性: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刑法做出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同等情况一样;
5、刑事责任的应然性和实然性;
6、刑事责任的法律性和伦理性。

二、刑事责任的历史演变
刑事责任大致经历了如下历程:
1、从随意性到法定性;
2、从与其他责任形式不分到专门化;
3、从人、物承担责任到人承担责任;
4、从团体责任到个人责任;
5、从客观归责到主客观相统一。
6、从不平等到平等;
7、从残酷到人道。

三、单位的刑事责任
单位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
1、单位刑事责任的整体性;
2、单位刑事责任的双重性:实行双罚;
3、单位刑事责任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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