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罚权及其根据
一、概念:刑罚权为国家基于统治权对犯罪人实施惩罚的权利,包括制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三项权能。
1、制刑权:刑法创制权,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刑法的权利。
2、量刑权:刑罚裁量权,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实施的裁定刑罚的权利,以有关机关对犯罪提出控诉为前提。
3、行刑权:执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刑罚的权利。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由法院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由监狱执行。
二、刑罚权的根据
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理由。
根据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伤害,实现社会正义。
第三节 刑罚的功能
一、概念:刑罚的功能是指刑罚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对社会产生的积极效应。
是刑罚对社会产生的效应;是刑罚对社会的积极效应;刑罚的功能贯穿于刑罚的创制、适用和执行的始终。
二、刑罚的功能内容
1、对犯罪人的功能:特殊预防功能(剥夺功能、淘汰功能)和改造功能。特殊预防功能是基础,改造功能是根本。
2、对被害人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安抚功能(报复感情平息功能)。
3、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一般预防功能和教育鼓舞功能。
第四节 刑罚的目的
一、概念:刑罚的目的为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应达到的结果
二、刑罚的目的的内容
1、刑罚的根本目的:刑罚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刑法的目的决定刑罚的目的。
2、刑罚的直接目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直接目标为预防犯罪。直接目的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者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