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刑法体系
第一节 概述
一、刑法体系概述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有机整体。
二、我国的刑法体系
我国的刑法体系是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我国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组成。
主刑,又称本刑、基本刑、单独刑。管制为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为剥夺人身自由,死刑为剥夺人的生命。
附加刑,可单独使用,或附加于主刑使用。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非刑法处理方法,包括责令具结悔过、赔偿经济损失、训诫或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二节 主刑
一、自由刑
1、管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罚方法。为我国特有。适用于犯罪较轻,劳动中同工同酬。
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内。
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罚方法。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可酌量发给工资。
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施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超过二十年。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施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生命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我国对死刑的限制表现为:
1、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范围: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规定了死刑的量刑权和核准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判处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应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
我国刑法分则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1、限制适用死刑的犯罪的种类;
2、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各类犯罪的重罪;
3、把死刑作为选择性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