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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听课笔记:35
第三节 附加刑

一、财产刑
1、罚金: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可单处罚金,也可并处罚金。是适用单位犯罪的唯一方法,适用于自然人贪利性质的犯罪。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有仅规定判处罚金;规定了确定的罚金;犯罪数额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金。

2、没收财产
将个人所有财产(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中唯一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适用对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贪利性质的犯罪。

3、资格刑
(1)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独立适用以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为限。
剥夺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2)驱逐出境
剥夺犯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居留的资格。
适用对象是没有中国国籍的人。
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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