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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听课笔记:16
  二、票据变造的效力
1、义务效力
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依照原有文义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依照变造后的文义负责。反映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2、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
(1)不能辨明,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允许反证,保护弱者。
(2)持票人如想按变造前行使文义,或债务人想按变造前承担责任,都应当证明票据经过变造及票据的原有文义。

◆有关票据伪造、变造的刑事案件中,银行发现票据伪造、变造的,一律收缴,该规定与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相违背。

第三节 票据的更改(改写)

一、含义及要件
1、含义:有权变更票据文义的人更改票据记载的行为。
2、要件:
(1)只有原记载人才有权更改,并应在改写处签章;
(2)应在票据交付之前更改(理论上应如此,我国票据法未作这样的规定);
(3)依法不得更改的事项不得更改(我国票据法规定,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改写,若改写,则票据无效)。

二、票据的更改(改写)的效力
有效的改写以改写后的内容为准,且自始有效。

第四节 票据的涂销
我国票据法未作相关规定。

一、涂销的含义
将票据上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消除的行为。
 
二、票据的涂销效力
德国:票据权益并不因涂销而当然无效
日本:票据权益不因涂销而丧失效力
我国:票据权利人故意涂销,丧失票据原有文义的效力
英美法系区分有权涂销(又区分为有意和无意)和无权涂销。只有票据权利人故意所为的涂销才能发生效力(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
1、出票人签章被涂销:除已经承兑的承兑人仍应承担责任外,其他债务人责任全部解除;
2、背书人签章被涂销:被涂销的背书人及其涂销以前签章的后手均免除责任;
3、其他事项被涂销:有关该事项的权利消失,如利息因涂销而不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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