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票据权利
第一节 票据权利的取得、享有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凡是合法占有票据的人就享有票据的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有:
(一)原始取得
1、原始创设:收款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取得票据权利。
2、善意取得:票据的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从对于票据无处分权人的票据占有人处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
①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
②按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法(背书转让)取得票据;
③必须在期前受让;
④必须善意(法律推定其为善意,否则对方要举证)且相当的对价受让;
⑤受让票据的行为本身有效。
(二)继受取得
持票人从有处分权的人处受让票据。
可以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背书转让)和票据法外的继受取得(如因为继承、法人合并、强制执行等)。
二、形式的票据权利的享有
单纯从形式上看,持票人是票据权利人。
形式权利与实质权利往往是一致的,但也可能不一致,有形式权利资格的人未必是享有实质权利资格的人,无形式权利资格的人却是享有实质权利资格的人。
具有形式权利的人,法律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票据债务人善意清偿时可以发生免责效力;第三人善意依相当对价受让票据的,受善意取得保护。
第二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就是要求债务人付款或偿还的行为。与民法上权利行使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往取债权:民法为赴偿债权;
2、出示票据:不得采用口头或其他书面形式。而民法规定,债权到期,债务人应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