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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听课笔记:19
 三、空白票据的补充
补充权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
行为人应按约定补充。
我国在支票部分,对空白支票作了规定,规定金额、收款人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补记完成前不得使用(包括转让和请求付款)。

第九章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违背持票人的意思而脱离其占有的情形。分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故意毁灭票据的为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权利人放弃权利的处分行为。
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本身不丧失。

第一节 挂失止付(非绝对丧失才行使)

一、含义
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代理)付款人使其暂停对该票据进行付款的行为。
没有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如转账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本票)的不可以挂失止付。

二、效力
1、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的通知以后,经查该票据确未付款的,应即停止付款,否则票款被冒领,要承担责任。如已善意付款,则免责;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对票据丧失的实施以及是否其为实际权利人不做实质审查,如有人恶意挂失导致合法持票人损失的,应由该恶意挂失人承担责任;
3、挂失的作用仅仅在于防止票款不给冒领,失票人办理挂失以后,挂失人因其不持有票据,因而也不得要求付款;
4、失票人办理挂失以后,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公示催告。若十二天内未收到银行止付通知书的,从第十三天开始,挂失自动失效。

第二节 公示催告、诉讼

一、公示催告:法院接受失票人关于票据丧失的申请,以一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确定一定的期限让相关人申报票据权利的非诉讼程序。
法院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申请人可凭借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
挂失不是公示催告、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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