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对记载事项
1、日期没记载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没记载以付款人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以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为付款地
3、任意记载事项
a 不得转让、不得背书、拒绝往来
b 现金银行汇票记载代理付款人
c 应当支付货币的种类
e 有害记载(付款委托限制条件)
二、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向所有后手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节 背书
一、概述
(一)含义及背书位置(背面记载,不够的话还可以连接单)
(二)背书的分类
1、按目的分:转让(一般与特殊)与非转让(设 质、委托收款)
2、按是否记名分:记名与不记名
(三)票据转让与背书的关系
1、背书不等于转让
2、我国转让必须背书
3、并非所有票据都可背书(区域性)
二、一般转让背书
(一)记载事项
1、记载背书人
2、背书人签章
3、不发生票据上效力
4、有害记载(一部分背书无效)
(二)背书效力
1、不可分性(切断)
2、担保付款(承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