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承兑
一、含义
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时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承兑的自由原则
表现在两方面:1、在付款人方面表现在:当持票人向他做付款提示承兑时,他是否承兑是自由的。 2、在持票人方面表现在:是否去请求承兑是自由的。
A、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做承兑提示。
B、定日付款的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前做承兑提示。
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出票以后的一个月内请求承兑。否则,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三、承兑的程序及记载事项
(一)程序:
1、持票人向付款人做出承兑提示。
2、付款人收到汇票后,应当签发回单。
3、付款人收到汇票后,对于是否承兑,有三天的考虑期限。
(二)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项:承兑字样;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记载到期日。
2、相对应记载项:承兑日期,如无记载以三天考虑期的最后一天为承兑日期。
3、有害记载项:承兑附条件,依照票据法视为承兑拒绝。
四、承兑的效力
汇票承兑以后,付款人就承担起了付款责任,成了汇票的主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