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产生: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通过,10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
<合同法>条一: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度本法.
5,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原则
合法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形式:口头-直接对话 电话
书面-信函 电报 电传 传真 数据电讯
构成要件:
(1)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做出
(2) 必须向相对人做出
(3)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附:关于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地位:它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
表现形式: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寄送商品价目表 商业广告等.
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意义
在于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要约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不得随意撤回 撤销 只要对方当事人承诺 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要约邀请人不受其拘束.
要约的法律效力:
a,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
b,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一经生效 要约人即受其约束 不得撤回或随意撤销
2,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