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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概论》听课笔记:28
(四)票据的伪造,丧失
1,票据的伪造
概念:
指 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的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一种行为.
法律责任:
甲-----乙----丙                      丁
   出票 (伪造人) 被伪造人  背书转让
 
甲出单给乙,乙变造金额并背书转让给丁,甲对丁承担责任,偿还原定金额,只承担变造前的责任
乙伪造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甚至是刑事责任
由真实签单的人承担责任
 
2,票据的丧失
 指票据持票人非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分类:1,绝对丧失
    2, 相对丧失
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3,票据时效
 指票据的消灭时效,就是票据权利人如在一定的时间内部行使其权利,票据义务人就可拒绝他的权利请求.
期限
1,2年--对汇票 本票出票人 承兑人
2,6各月-对支票出票人
3,6个月  对前手追索权
4,3个月  再追索权
 
三 汇票
1,概念 指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2,种类: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按汇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按汇票上是否记载权利人的方式--记名  不记名
       按有无附属单据---光单  跟单
3,各种票据行为制度
4,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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