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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听课笔记:01

课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税法概论
第二部分 税法的主体部分
第三部分 税收程序法:征收管理法、行政法治

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凭借其政治权利(或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
2、特征: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点。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与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

三、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两者的联系:有税必有税法。
2、两者的区别:税收属于经济领域的分配问题,是经济概念,是一种经济活动,税法是法律概念,属于上层建筑,是对税收行为的规范,税收必须按税法进行。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构成
1、权利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①国家税务机关: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
②纳税义务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在华的外籍人员和组织等。
2、权利客体: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内容
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征(征税权)、查(检查权)、罚(处罚权);
国家税务机关的义务;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征税;
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依法纳税。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税法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事实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税收法律关系。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法中的很多规定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第三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构成要素有十一项,即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减免税、罚则和附则。

二、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三大基本要素。
1、纳税主体:纳税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2、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纳税客体):最基本要素,也是一税种区分于另一税种的重要标志。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为税目。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3、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分比例税率、(超额、超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第四节 税法的分类
一、按其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其职能,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其征税对象,划分:
1、流转税:存在的前提是商品交换;与商品交换和劳务提供密切相关;计税依据与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相关;税目设立为适用商品和劳务的流转;一般采用比例税率。
2、所得税(收益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依据;征收方法上,企业按全年所得缴纳。
3、财产税:分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财产为法定财产;财产税为直接税(个人承担)。
4、资源税:对税法规定的资源征税。
5、行为目的税:课税对象是行为;行为分布比较散;应税行为重复性差。
四、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分中央收入税法(消费税、关税)和地方收入税法;
五、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分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第五节 税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制定
1、税收立法的含义;
2、我国立法体制:国家(人大)、国务院和省级;
3、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由人大立法的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规章,如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办法或通知等,由税收主管部门(如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
地方可以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作出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
税收立法程序: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

二、实施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是执法人员;
2、税法的实施原则。

第六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有形动产;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加工即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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