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罗马法渊源及体系
(一)罗马法渊源
1、市民法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
2、万民法(不是国际法,仍然是罗马法)
所谓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其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2、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3、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万民法的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特别注重有关所有权和债的关系。万民法比市民法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要求。
万民法与市民法不是完全对立的。
3、裁判官法(告示法)
裁判官法是罗马裁判官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独立于市民法之外的一整套规范,它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的原则,成为处理复杂社会关系的重要规则。
4、法律解答
法学家的法律解答成为法律规范的一部分是罗马国家的一大特色。罗马法学家的法学研究活动起先是与裁判官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他们既为当事人服务,也为司法官提供意见,后来直接参与《告示》的起草。这样,就实际取得了法律解释的效力。为了确定法律解答的效力,解决不同法学家之间的意见冲突,罗马皇帝通过授予法学家个人法律解答权的办法,解决在实际应用中的难题。
5、法典
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及死后编纂的几部重要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汇篡》、《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到12世纪,4部法典统称《国法大全》或者《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
1、《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28年,皇帝查士丁尼任命以牧特里波尼(Tribonianus)为首的十人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当时有效的历代皇帝赦令进行整理、汇总和删改,按照教会法、法律渊源、高级官吏的职务、私法、刑法和行政等内容,编成章、节,并按各自颁布的时间顺序加以排列,注明颁布赦令的皇帝姓名等,法典共12卷(保存下来的有9卷),于次年颁布,这就是《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34年11月16日,又颁布了它的修订版。
2、《学说汇篡》。公元530——534年,立法者编成了《学说汇篡》,它收集了40名罗马历代法学家(公元1——4世纪)的著述(50多种),删去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宜者。
3、《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同名著述为蓝本,进行删改、增补,按照“人法”“物法”“诉讼法”的次序,分章、节编排而成,共4卷,于公元533年底颁布,作为罗马法的钦定教科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内容大部分属于公法、行政法范畴。
以上四部法典,到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主要资料。
(二)罗马法体系
1、公法与私法
公、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的首创,前者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活动的规范,后者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以及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公、私法划分的意义。(主要是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自然法,按照《法学阶梯》的解释,是指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自然法的思想源自希腊思想家,经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1——前43)、乌尔比安等罗马法学家的解释,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按照罗马法学家的理论,自然法是以自然为基础,基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不仅适用于人类,而且适用于一般动物。
人定法应该遵循自然法。
市民法与万民法的两分法。